依侵入住宅罪起訴

〔記者項程鎮/台北報導〕男子楊烈輝在台北市精華地段出租房屋,房客李榮輝當起二房東,不但欠繳房租又搞失聯,楊某自行進屋,在玄關木門張貼催繳通知,竟被檢察官依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訴,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,認為催繳房租非無故進屋,判決無罪,但還可上訴。

房東楊烈輝得知判決結果,仍難掩不平之氣,表示法律很難保護好人,房客拒繳5個月房租,還欠水電費和網路費3、4萬元,竟反過來告他侵入住宅,最後他不得不掏錢給李榮輝20萬元當搬家費,對方才肯離開,不知這是什麼社會。

非無故進屋 判無罪

判決書指出,告訴人李榮輝坦承自己是二房東,也未住在租屋處,但表示他從93年7月起承租後,未曾欠過房租,直到房東楊烈輝想收回房子自己分租,彼此才發生糾紛,害他收不到分租房客的房租,所以95年12月起開始未付楊烈輝租金。

法官認為,被告因房客欠租又失聯,在無法取得連絡情形下,才會進入房內察看,這樣不算「無正當理由」,且告訴人承認未住在屋內,因此房東也未侵害告訴人的居住安寧或私生活領域,告訴人應不算刑法第306條的保護客體。

家住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的楊烈輝,以月租5萬元出租電梯大廈12樓房子給李榮輝,因房租問題發生爭執,95年12月18日自行開啟12樓鐵門後,在木門上張貼「定22日斷電、斷水」、「李先生:請繳12月份房租和網路費」等公告,被二房東李榮輝一狀告上台北地檢署。




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08/new/jun/2/today-so4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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