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懂經濟也知道CEPA簽不得...

在開始正文之前,我今天看到劉揆講一句話,實在需要吐糟一下
他談到行政院恢復浮動油價的例子的時候說,當初被批得一文不值,如今還有人批嗎?
英明的劉院長~~~,不是沒有人批,
是你們狗屁倒灶的事情作太多,搞得大家很忙,
想不到,平常罵罵政府也就算了,居然現在還要叫大家幫忙想辦法救經濟..
還真是想不出形容詞講你們這些博士內閣,真丟我們這些念博士班學生的臉啊.......
不批不表示你們作得對,不表示當初批你們批錯了,而是還有更爛的事要罵,很累哩!!!
拜託,收斂一下,有點"斬節",ok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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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誌還真是大條了,
中國財經官員表示兩岸可以簽署類似大陸和港澳簽署的CEPA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),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賴幸媛對此表示,兩岸要談的議題很多,需一步一步循序漸進,才能在未來談比較複雜性議題。
新聞在此:兩岸簽CEPA 賴幸媛:循序漸進

救命啊!!這種東西還可以循序漸進嗎?根本就應該要斷然拒絕!!!
中國人和賴幸媛的對話,我幾乎可以這樣翻譯了:
"
兩岸可以簽台灣承認是隸屬於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,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對此表示,循序漸進......"
欺負台灣人不會去看這種硬梆梆的經濟東西嗎?
我沒學過總經,經原,什麼經的統統沒學過
沒關係,大家看過來,我整理了一個表,我看得懂的大家就看得懂....
看完了,大家再來決定要不要叫救命...



說實話,我沒有辦法分析簽或不簽對台灣經濟的影響,
但是我還是要寫出我的看法,懂經濟的人可以指教,

1).
光是"中國與其特別行政區"這個定義,CEPA不能簽就是不能簽,江丙坤說什麼要平等互惠,說什麼沒有矮化問題,說什麼關係不在名稱,統統是騙人的,如果要平等互惠,就簽FTA,什麼是平等,就是國與國啊!!!
一樣是貿易自由化,
你有看過日本和中國簽CEPA?你有看過美國和韓國簽CEPA?
少來,只要是CEPA就是矮化,就是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份,
CEPA
或是FTA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,CEPA簽下去就是法理統一,沒有第二句話.
2).CEPA
的目標是為中國的完全統一創造更加堅實的物質基礎與條件,換句話說,這個貿易協定背後藏著統一的目的,台灣的未來只能由台灣的二千三百萬決定,馬政府憑什麼簽一個以統一為目標的貿易安排契約.
3).
不論你參加什麼國際貿易組織,簽訂任何的貿易協定,政府第一個應該考慮的就是對國內產業的影響,我如果記得沒錯,當初加入WTO,就對台灣的農業和製造業造成很大的衝擊,但是,WTO構下,仍然有對參與國產業的保護機制,現任的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在當立委的時候,就曾經帶著台灣的毛巾業者,WTO,打了一場"反傾銷"的仗;即使是簽了FTA,當爭議發生的時候,都仍有設法解決爭議的空間,
好了,現在如果簽了CEPA,在中國與台灣之間,就存在了中央與地區的從屬關係,台商在中國被坑殺,從以前到現在,數不勝數,灣政府想要介入幫助就己經難上加難,如果你再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,台商到底有什麼保障可言?看起來好像有反傾銷,保護產業的機制,但當你與中國有上與下的關係,你要如何保証這些機制能夠被執行呢?
看看香港的處理毒牙膏的例子吧,即使港府要求把中國產的毒牙膏下,中國的質檢總局仍宣稱那些毒牙膏沒有危臉,要求港府儘快恢復販售.這就是中國的態度啊!!!

這裡再補一點
在中國與香港簽訂的CEPA協定裡
雖然明訂了保障措施,可是卻在第七和第八條中,又寫明了同意放棄反傾銷與反補貼的措施,這種文字遊戲,馬政府玩不過中國的啦

第七條 反傾銷措施
雙方承諾一方將不對原產於另一方的進口貨物採取反傾銷措施

第八條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
雙方重申遵守世界貿易組織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」及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議」第十六條的規定,並承諾一方將不對原產於另一方的進口貨物採取反補貼措施

4).再看看中國與香港簽的CEPA的合作領域:
1.
貿易投資促進2.通關便利化 3.商品檢驗檢疫,食品安全,質量標準4.電子商務5.法律法規透明度6.中小企業合作7.中醫藥產業合作
,什麼貿易投資,通關便利化,我不敢說,
但是看看商品檢驗檢疫,食品安全,質量標準,我用三個字就可以打回去了"毒奶粉"
還法律法規透明度哩!!一個人治的國家,一個迫害維權律師的國家,到底有什麼資格跟人家談法律法規透明度...

吳育昇還敢說什麼不簽CEPA就是鎖國,我說,CEPA就是賣
馬政府想把台灣鎖在中國的意圖,520到現在昭然若揭啊
中國製的毒奶粉馬政府到現在還搞不定,任由風波不但擴大,狂掃國內所有奶製品商人,使用者,造成恐慌,馬政府對於這個食品安全把關了嗎?
馬政府對於中國的黑心商品禁止了嗎?對中國提出抗議了嗎?還在說中國有善意哩....
這種政府,再簽這種條約
難道台灣打仗打輸了嗎?要把自己割地給中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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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記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無差別網友補充了關於毛巾業者的那段資訊
謝謝你,我再copy在這裡強調一下
毛巾案,用的是WTO中國入會議定書的「特別防衛條款」之中的「紡織品特別防衛措施」,因為要證明傾銷難度較高且曠日費時,相關內容孤狗一下都有。

我看過一篇文章,說很多人把FTA當作WTO的補充,因為WTO的談判複雜且漫長,(對我來說,我的理解就是,越是嚴謹的協定,越是複雜,費時)
所以各國改以FTA這種整合程度較低的協定,先作貿易的合作
但是,如果這樣的說明為真,那表示即使在FTA貿易協定中,對於可能存在的合作風險和產業保護機制,都可能不足....
CEPA,再強調一次,簽下去,就存在
中央與地區的從屬關係,台灣的保障在哪裡????

延伸閱讀:

何謂 CEPA
拒絕 CEP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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