適用勞基法人員請假規則簡表
假別 |
給假日數 |
請假方式及證明文件 |
工資給與 |
婚假 |
8日 |
1、 結婚事實。 2、 附有喜帖或結婚證書影本。 3、 除因特殊事由,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5日內提前給假者外,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,每次至少半日。 |
工資照給。 |
事假 |
14日(全年) |
1、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。 2、須以親自辦理請假程序,並經核准後始得離開。 3、緊急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請假手續。 |
不給工資。 |
家庭照顧假 |
7日(全年) |
家庭成員預防接種、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,得請家庭照顧假,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。 |
不給工資。 |
普通傷病假 |
30日(未住院者;全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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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未住院者,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。 2、住院者,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。 3、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。 超過上開規定之期限,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,得予留職停薪,但以1年為限。 |
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,工資折半發給;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,由雇主補足之。 |
視住院診療實際需要給予,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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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理假 |
每月1日 |
女性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,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,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。 ※當年度首次申請者應提供醫師診斷證明。 |
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,工資折半發給。 |
喪假 |
8日 |
父母、養父母、繼父母、配偶喪亡者 |
工資照給。 |
6日 |
祖父母(含外祖父母)、子女、配偶之父母、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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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日 |
兄弟姊妹、配偶之祖父母(含外祖父母)喪亡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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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喪假得依習俗分次申請。 2、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為限。 3、須檢附訃聞或死亡證明書及關係文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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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傷病假 |
依實際需要給予 |
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、傷害或疾病者,其治療、休養期間,給予公傷病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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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薪資數額補償。但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,已由本校支付費用補償者,本校得予抵充之。 |
公假 |
依實際需要給予 |
員工奉派出差、考察、訓練、兵役召集及其他法令規定應給公假等,依實際需要天數給予公假。 |
工資照給。 |
陪產假 |
3日 |
員工於其配偶分娩時,給予陪產假3日;並應於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之2日,合計5日內(含例假日)申請。 |
工資照給。 |
產假(含流產假) |
8星期 |
1、因分娩者 。 2、須呈合法醫療機構醫師證明書。 3、分娩假不扣除例假日,應一次請畢,不得保留。 |
女性員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,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,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。 |
4星期 |
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,流產假不扣除例假日並應一次請畢。須 附合法醫療機構醫師證明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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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產假 |
1星期 |
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,不扣除例假日並應一次請畢。須 附合法醫療機構醫師證明書。 |
女性員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,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,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。 |
5日 |
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,不扣除例假日並應一次請畢。須 附合法醫療機構醫師證明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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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別休假 |
員工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|
工資照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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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日 |
服務滿1年以上3年未滿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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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日 |
服務滿3年以上5年未滿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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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日 |
服務滿5年以上10年未滿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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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加1日加至30日 |
服務滿10年以上者,每年加給1日,加至30日為止。 |
育嬰留職停薪假 | 二年為限 |
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,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,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。 ※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依循本校行政程序辦理。 |
不給工資。 |
備註:1、本表係依勞動基準法、勞工請假規則、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編製。
2、婚假以1次給足為原則;喪假,如因禮俗原因,得於百日內申請分次給假。
3、事假、普通傷病假、婚假、喪假期間,除延長假期在1個月以上者外,如遇例假、休假(紀念日),應不計入請假期內。
4、事假(家庭照顧假) 、普通傷病假(生理假)以時為單位;婚假、喪假、陪產假及特別休假以半日為單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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